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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在北京申请复核 2015-09-14 15:59:19
      《交通安全法》73条确立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证据的地位,作为一个证据,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于该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的意义在于争取改变事故认定书认定内容的机会,从而让申请复核一方获得事故处理上的优势。申请复核需要载明复核请求、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果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不复核,在诉讼中采取其他途径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北京地区的事故认定书复核可依照《规定》进行。
      需知道不予复核的情形:1、一方起诉,法院已受理;2、因交通肇发生逮捕情况;3、简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4、道路外交通事故。
      复核结论确定:1、时间为受理复核的30日内;2、复核结果有两种,一是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10日内原交管部门重新认定出结论);二是维持原道路交通认定书内容。
      复核次数:1次为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期限较短,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复核往往会被维持。此种情况下,一是让律师赶紧介入收集相关证据;二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交通事故的,争取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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