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09年公安部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送达之日起3日内,通过复核申请书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的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以下我们对认定书申请复核做必要说明:
一、为什么复核?
之所以复核很明显在于改变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并通过改变认定书内容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事故认定。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次性作出的,所以不可能一定准确,法律因此赋予了当事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意义在于能使当事人获得对认定内容不服的救济,从而彰显行政职能的公平与正义,也进一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认定内容有偏差或是严重不符,并因此影响自己的合理合法利益的,也应当要求复核。
二、复核的条件
复核的条件可基本上归为3点:
1、一方当事人不服;
2、有明确的复核请求及其理由、证据;
3、书面形式(复核申请书)。
三、如何复核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工作日),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部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认定书复核需要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要求较高,包括认定书复核申请,当事人最好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否则,复核的成功率往往很低甚至于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