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受害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交通事故出现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