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包括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这三大部分。
基本事实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49条之规定,基本事实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其中,事故当事人身份不明的,可以使用“XX驾驶人”、“无名氏”等字样表述。基本事实注重于对事故基本信息的记载,是客观性的体现。
事故成因
根据《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记载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交通事故成因是指“事故处理部门对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等所收集到的交通事故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死亡人员的死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事人责任的专业性论断”。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事故认定书应当记载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几种责任等级划分。
划分的依据是《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还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哪些?
2015-09-14 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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