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并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此确定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
事实上,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仅仅是交管部门制作的一个法律文书,并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性,也即,交管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既然非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中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求,当事人不能就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获得如何救济呢,为两方面:一、申请复核;二、可在具体诉讼中减弱其证据效力。
一、申请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的结果有两个方面,一是上级机关部门认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则可准予重新对事故进行认定;一种是维持,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诉讼中减弱其证据效力
不论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针对交通肇事罪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或是针对肇事者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在法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可通过自行收集的证据反驳事故认定书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如果法庭查证属实,则一定程度上可获得法院对事故认定书减轻认可或是不予认可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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