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阶段,虽然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打官司毕竟还是件会耗费不少精力和财力的事情,很多时候,出现了事情,能私下解决就私下解决,找公家理论那确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法律在此也考虑到了,所以官司开庭前(重在民事纠纷)往往还会有个调解程序,即由公家主持进行双方的和解,这是一种法律精神也是一种社会精神,是健康法治发展的方向。
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往往也是随之而来的,这就导致了问题的所在了,社会是讲究公平的(即使是相对的公平),如果受害方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或是过错实在太小,那么对于事故给自己所带来的损害肯定是要找一个的说法的,要不就双方自己解决,如果僵持不下就只能诉至法院了。
笔者在此对交通事故中出现的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纠纷如何私了得当做一些阐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受害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私了:
(一)情绪基础:事故后对方能心平气不吵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赔偿条件。
(二)态度基础:对方在事故的成因和所造成的损害上没有太大的异议,希望尽快解决事情。
(三)客观基础:我方存在过错,并且事故没有给我方造成太大的经济压力;
(四)条件基础:对方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我方的要求;开庭前或是庭中对方希望私下和解并且接受我方大部分赔偿,要求我方撤诉的。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笔者建议受害人选择诉讼途径:
(一)情绪基础: 事故发生后对方对己不理不睬,甚至于辱骂吵闹,当场扬手而去。
(二)态度基础: 对方在过错问题上对方明明错误在先,却口口声称自己没错,始终不给我方道歉。
(三)客观基础: 有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自己的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四)条件基础:对方虽然愿意和我方和解,但只愿意做很小的一点补偿,与自己的损失大相径庭,并且始终不做让步。
总结:在不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选择私了不仅给我国沉重的司法压力减轻负担,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表象。
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私了对受害人有利
2024-11-24 0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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