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之所以说它严厉,是因为它往往会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一系列交通事故案件中,倘若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达到了刑法要求的条件,则当事人往往会因此受到刑法的制裁。
交通事故涉及的刑事罪名一般涉及三个:
一、交通肇事罪。
(一)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构成分析: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的管理法规。这里交通管理法规包括海陆空交通法规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城市交通规则》等保证交通正常和安全的规章制度。
(2)发生了重大事故。《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从刑法的角度,构成本罪的当事人主观上只能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定罪量刑。根据刑法133条,构成者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针对:
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此外,加重情节表现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22条之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此我们可以定义为所谓危险驾驶罪就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或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构成分析:
(1)本罪的可能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意识形态上要求为故意。
(2)本罪为危险犯,不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3)关于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立法目的和属于危险犯不要求结果的特征,一般认为在闹市区,高速路等场合醉驾和飙车,鉴于其巨大危险性,可以定义为情节恶劣。
(三)定罪量刑。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四)加重情节。
刑法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有数罪情况下,该罪名可以被其他罪名排除,优先适用较重处罚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险方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汇。本罪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联系到交通驾驶,可一般理解为:
①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②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③其他以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分析。
(1)本罪的可能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意识形态上也要求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其危险程度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当。
(三)定罪量刑。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交通事故涉及的刑事罪名主要概括为以上三种。
交通事故涉及的刑事罪名
2024-11-24 04:29:14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