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日常的交通工具,尤其在繁华的城市生活里,公交生活和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公交安全关乎很大一部分人群的利益,当公交车因为交通事故而对乘车者造成人身伤害时,乘客应该向谁主张赔偿权,本文对此简要论述。
一、依据有关合同违约的法律法规向公交公司追偿。从法律的角度,公交公司和公交车,是劳动关系,更具体的来说,公交公司和公交车驾驶员之间因存在着劳动雇佣合同,双方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公交公司是雇主,而公交车司机是雇员,乘客一旦上车,与公交公司也会有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产生,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公交车因为交通事故,不论司机的故意或过失,公交公司作为雇主都有承担乘客伤害赔偿的义务。当发生公交车事故后,乘客朋友们都可以以人身伤害受到伤害为由对公交公司请求赔偿,不过,在此存在一个免责事由,即如乘客的伤害结果是乘客故意在公交车上造成的,那么乘客是不会有求偿权利的。
二、依据民法中共同侵权的有关规定向与之有关的其他责任人追偿。产生交通事故的结果往往原因是多方面的,实践中,乘客可以因此产生多个求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话,乘客就多出了一些求偿的对象了,据此规定,乘客可以向事故中的其他责任人追偿,包括事故肇事者,事故肇事者单位,以及其他导致交通事故的个人和单位。
实践中,当因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使乘客产生损害赔偿权利时,我们的乘客朋友们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方便快捷的求偿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