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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时间怎么算? 2016-09-19 10:56:56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营运车辆损坏,在车辆没有修复好之前不能进行营运的,在不能进行营运期间(停运期间)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车辆损坏停运期间的损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实的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没有证据,就按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的道路服务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计算;如果事故发生时当年度的标准没有颁布的,就按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计算。

     根据该款规定,不管受害人有没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停运期间都是要明确的,只有明确停运时间,才能正确计算停运损失数额。因此,明确停运期间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以上《指引》第26条规定的第2款,计算停运损失数额的停运时间,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计算至事故车辆维修完毕之日,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推迟提取维修完毕的车辆,从而致使停运时间延长的期间,不计算为停运时间。

     因此,停运时间为事故发生当日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这一段时间,如果赔偿权利人有正当理由推迟提取车辆的,推迟的时间也会计入停运时间,反之则不能。

     综上所述,明确停运时间是计算停运损失数额的关键,看似简单,但是其中还是会有其他的变化,从而影响赔偿数额大小,赔偿权利人如果想万无一失的还是委托律师代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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