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报警以后,事故转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4—7条相关规定,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管辖权分以下几个层次:
首先,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管辖。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市(区)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由区市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管辖。
其次,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事故管辖。有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管辖权:首先,事故发生在两地以上的,由事故起始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其次,由于事故起始地认定不明等原因导致的管辖权异议,由事故发生地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之前阶段,最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先行处理交通事故紧急问题,比如抢救伤员、现场处理)。
此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必要时有权处理本应由下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或者有权令下级交管部门将事故移送到另一下级交管部门处理。
最后,军队、武警部队发生交通事故的管辖。对于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处理、管辖等问题也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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