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相应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该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该怎么办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5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2日内应立即将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需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当事人除提出重新申请外,还需提供如下证据才能获得县级交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1、负责检验、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资格;
2、作出检验、鉴定结论的依据是明显不足的;
3、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鉴定机构作出的检验、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综上,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不服的,应该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后3日内持有上文所述证据,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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