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参照相关涉外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9章以及其他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规定。
佛山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样适用《规定》的规定。
一、交管部门的告知义务
办理涉外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告知外国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义务。
二、外国人的人身限制
在交通事故没有完全处理完毕前,负责案件的交管部门可以限制该外国人出境。事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向交管部门申请。
三、外国人也可被财产保全
事故认定书认定该外国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是主要责任。那么,在赔偿上,受害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办案交通管理部门有告知义务。
四、采用中文处理事故
交管部门对涉外案件的处理同样只采用中文,对那些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五、外国人适用城镇标准获赔
如果外国人在我国交通事故中受伤,那么,其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适用我国城镇标准。
涉外案件比起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稍微有些复杂,如果当事人不明白其中事理的,还是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处理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