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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形,受害人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2016-11-09 10:40:02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以及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无人支付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救治和善后处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设立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旨在保障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赔偿或者从侵权人处得不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书面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结果,并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急费用。

      需注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并不是说免除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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