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也即事故发生后逃跑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如果作为受害人一方,对方肇事逃逸的,需要了解如下一些内容,以便于对事故的正确处理:
一、逃逸仍需报警处理
报警的意义在于由交管部门介入,对事故进行认定,进而出具事故认定书,而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存在肇事逃逸的,作为受害人一方,应首先拨打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说明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以便于交管部门查缉。
二、可通过事故认定书索赔
对于逃逸的案件,事故认定书法定的制作时间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各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等。
逃逸案件中,根据规定,即使尚未能侦破,作为受害一方,要求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管部门也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凭着事故认定书,如果通过车牌能查出逃逸者的,可径直向相应保险公司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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