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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现场吵架论理,有用吗? 2016-04-07 10:32:26
     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发现一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很有趣的现象,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少机动车驾驶员就下车与对方的机动车驾驶员理论甚至上升为吵架,并有极少数的事故当事人更为争论而大打出手。更有甚者,待到交警赶到现场后,有的当事人还在交警耳边说个不停,生怕交警没有听到这些话。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分析,在交通事故现场吵架论理,真的有用吗?
   
     我们这里着重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如何作出来出发,看看是不是就靠当事人在现场理论甚至吵架而得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如何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假如交通事故是未造成人员伤亡且事故事实清楚及机动车可以移动的情况,公安交管部门或执勤民警应当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对于属于前面这样情况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而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第93条款项的规定,在进行现场调查之日10天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由此可见,公安交管部门抵达现场后,需要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并会勘验现场,收集证据。在一定的情形下,事故当事人所说的话的确可以被执勤民警记录,但是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都是公安交管部门或执勤民警在勘验现场后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不会因为哪个事故当事人会吵架或吵架比较凶就能改变现场勘验的事实。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发生后,吵架理论只起到一点点小作用,与其吵架伤身,还不如竭尽全力去保护现场,以防止证据灭失,导致交警无法认定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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