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车辆的增加,盗抢车辆的情况也在增加,导致现实生活中被盗抢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地在增加。被盗抢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怎么办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是抢夺人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 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车辆的人承担。但是,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自己的车辆已经被盗抢的证明。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9条的规定,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是实际上的车辆支配人,在向人民法院所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事故由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出具的证明。
因此,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应当向盗抢车辆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出具证明。应该注意的是,盗抢案件发生地并不一定就是事故发生地,车辆所有人或者是实际车辆支配人应当明确。所以,如果车辆所有人或事假车辆支配人不懂其中的利弊或者不知道怎么做的, 可以委托交通事故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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