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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不明的处理(广东) 2015-09-09 10:08:17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当事人身份不明包括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交通肇事者逃逸两种情形。那么,在当事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对于事故处理与赔偿,交管部门及其他当事人具体该如何处理?
           
      在广东省,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9、10、31条,对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的事故处理、赔偿做了相关规定。
           
      一、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通常来说,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书的制作需要等到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依《意见》第9条,即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是如果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其中,身份不明者可以用“无名氏”等字样表述。
           
      此外,肇事人弃车逃逸的,若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仍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交管部门提出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不明身份的当事人可用“XX车驾驶人”、“无名氏”等表明。
           
      二、死亡受害人的赔偿金
           
      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里,因死亡受害人身份不明,依《意见》第31条,肇事机动车方同意赔偿,则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依年龄大小计算的赔偿年限由鉴定得出,赔偿费用先行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若之后查明死者身份的,相关亲属或权利人可以向救助基金领取赔偿金。
           
      广东省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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