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一般程序应该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在事故发生后十天以内),然后再协商处理或者请交管部门调解、诉法院来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按照一般程序来处理交通事故(包括之后的损害赔偿问题),是比较麻烦,比较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的。因此,大家都会选择适用快处快赔方式来处理。
可是,适用快处快赔方式来处理交通事故,是要受到许多方面的限制的。比如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方面。
在成都市,对于事故损害方面的限制也是包括很多细节的。例如只有当车辆的指定部位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才成按照快处快赔方式处理。
根据《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第1条的规定,当机动车的这些部位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才能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机动车车门;机动车车身上的灯具等车身覆盖件。
只有当机动车以上覆盖件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在成都市才能适用快处快赔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像机动车发动机等内部零件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不能适用快处快赔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的。
另外要注意一下的是,如果这些覆盖件的损害较为严重,例如达到毁损的地步也是不能适用快处快赔的方式处理的。这些部位的损失必须是轻微的损失,还没达到毁损程度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