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鹤山市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调解,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调解可分为两种:
一、简易程序处理下的调解
依照《规定》17条,简易程序处理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现场共同申请处理案件的交通警察进行调解,该交通警察应当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载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对于简易程序调解,有3种情况不能调解,包括:1、各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2、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3、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拒绝签字。
二、一般程序处理下的调解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一般程序处理案件。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管部门会在自事故调查之日起10日内出具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调解。对于申请事故认定书复核而上级交管部门维持的,自维持之日起计算10日的调解期限。
交管部门受理调解的,会在法定的期限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调解。
鹤山市交管部门或交通警察的调解,在计算赔偿项目时,其赔偿标准依照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