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司机驾驶员。但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限定在驾驶员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条更明确了非交通运输职员也可以构本罪主体。
由于交通运输治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只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其他交通介入人,换言之,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交通介入人,不仅应当在介入交通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即便不是驾驶员,但并非就可以无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均设专节对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做了明确划定,若他们违背这些划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乘客打开车门致他人死亡可能将承担责任。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但由于机动车处在停驶状态打开车门也会引发了交通事故。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因此不管是行驶状态仍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背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乘客下车开门撞死人可构成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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