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进行责任的区分。即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不管双方责任的大小,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由机动车双方驾驶人按照过错的比例进行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所进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按照下表来进行赔偿责任的承担:
过错大小 | 赔偿责任的承担 |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 | 承担100% |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 | 承担70% |
当事人同等责任的 | 承担50% |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 | 承担30%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指的是通过人力或者畜力来进行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或者是虽然有动力装置的驱动,但是其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的质量以及外形的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指的是那通过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进行物品的运送以及用于进行工业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非动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就转变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前面所讲述的方法来对交通事故损失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
2014年7月4日,胡某驾驶电动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的电动车和张某的摩托车都达到报废标准,胡某和张某都受了伤。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判定,胡某的电动车超过非电动车的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胡某负主要责任,承担70%事故赔偿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事故赔偿责任。并且,胡某的车辆没有缴纳保险,张某的摩托车按照规定缴纳了交强险。胡某所遭受的损失共计25万元,张某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万元。虽然胡某的车辆没有交强险,但是依然要扣除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之后才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所以,胡某和张某所要承担的费用如下:
1.张某所要承担的赔偿:
由于张某的摩托车有交强险,所以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胡某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25万元-122000元=128000(元)。所以,张某所要承担的赔偿额为:128000元×30%=38400((元)。
2.胡某所要承担的赔偿:
因为胡某没有缴纳较强险,所以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其所要承担的赔偿额为:122000+(18万-122000元)×70%=16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