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案件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案件,死亡直接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而生命本身是无价的。死亡赔偿具有数额大、保险理赔常不足、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特点。
全险中对受害第三人存在有保险利益的险种主要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商业三者险则是自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都需依照保险合同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险理赔。
要想了解当事人是否对事故损失有赔偿义务,首先需了解事故发生后有法定赔偿义务的人的赔偿顺序,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全险下,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由各方当事人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进行分担。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平等责任下,致害车辆一方不想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足额的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理赔,这样,被保险人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死亡案件通常损失数额大,可过上百万,为此,除非有数额较高的商业三者险,否则,很难保证当事人不对事故承担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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