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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被扶养人的认定 2013-10-11 09:34:42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由南向北的公路驶入某路口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同时周大骑自行车进入路口向左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大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与周大负事故同等责任。

      周大有一弟弟周小,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父母去世后与其兄长周大一起生活。

      【争议焦点】

      周小作为受害人周大的弟弟已成年,其作为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审理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周小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

      【案例评析】

      周小是受害人周大的弟弟,未婚且父母均已去世,周小虽已成年,但有证据证明其自幼患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缺乏生活来源,又无直系亲属扶养,需要有负担能力的其他成年近亲属对其进行扶助和监护。同时也有证据证明父母双亡后,周小与周大共同生活,确实由周大实际扶养。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定其兄长周大对其依法负有扶养的义务,则其可以作为受害人周大的被扶养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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