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为广东省省会,副省级城市,其下辖地区包括越秀、荔湾、海珠、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虽然作为省会城市,经济发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广州仍属于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一般地区,为此,其适用广东省统一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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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可有如下内容:
★一、一般伤害案件中
♦1、医疗费标准
医疗费:涵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
计算标准:为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伤者可提供的医院病历本和诊断证明等相关票据、单据确定。
♦2、误工费标准
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
(1)误工时间
一般伤害案件的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是伤残案件,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明。
(2)误工收入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如是无或的情形,则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收入参照误工收入的标准计算;如果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是雇佣护工的情况,则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收入;
护理人数的确定可以遵从医疗机构意见或是参照鉴定机构明确意见;
护理期限原则上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在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不能长期护理的时候,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营养费标准
营养费为一个酌情认定的项目,为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后续治疗费标准
后续治疗费为医疗费的范畴,可参照医疗费的计算标准确定。可在第一次索赔时通过医院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用证明确定,一定程度上也可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
并如果第一次不能确定具体后续治疗费数额的,伤者也可待实际发生时再行索赔。
♦6、交通费标准
交通费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标准以正式票据为准,且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6]54号”文规定,住宿费可按照450元/天。
♦9、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2014]67号”文规定,标准为100元/天。
★二、伤残案件中(构成残疾)
除可涵盖上述一般伤害案件中的所有项目外,还可包括:
♦1、残疾赔偿金
广州2016.7--2017.7残疾赔偿金标准 | |||||
伤残等级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 |
75周岁以上 |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
1级 | 695144元 | 267208元 | 1、城镇标准: 34757.2×[20-(伤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其中伤残赔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
173786元 | 66802元 |
2级 | 625629.6元 | 240487.2元 | 156407.4元 | 60121.8元 | |
3级 | 556115.2元 | 213766.4元 | 139028.8元 | 53441.6元 | |
4级 | 486600.8元 | 187045.6元 | 121650.2元 | 46761.4元 | |
5级 | 417086.4元 | 160324.8元 | 104271.6元 | 40081.2元 | |
6级 | 347572元 | 133604元 | 86893元 | 33401元 | |
7级 | 278057.6元 | 106883.2元 | 69514.4元 | 26720.8元 | |
8级 | 208543.2元 | 80162.4元 | 52135.8元 | 20040.6元 | |
9级 | 139028.8元 | 53441.6元 | 34757.2元 | 13360.4元 | |
10级 | 69514.4元 | 26720.8元 | 17378.6元 | 6680.2元 | |
备 注 | 农村户口受害人符合城镇标准赔偿的,可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
♦2、残疾辅助器具费---(酌定项目)
依据规定,按照地方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特殊伤情时,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伤残鉴定费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鉴定票据数额确定,对于没有被法院采纳的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其鉴定费用不予支持。
广州市的伤残鉴定机构包括中山二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等,选择鉴定机构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三、死亡案件中
除可涵盖上述一般伤害案件中的大多数项目外,还可包括:
♦1、死亡赔偿金
广州市2016.6--2017.7年死亡赔偿金标准 | |||
死者户口 死者年龄 |
0<死者年龄<60周岁 |
60≤死者年龄<75周岁 |
死者年龄≥75周岁 |
城镇标准(单位:元) | 695144 | 34757.2×[20-(死者年龄-60)] | 173786 |
农村标准(单位:元) | 267208 | 13360.4 × [20-(死者年龄-60)] | 66802 |
♦2、丧葬费
广州市适用广东省一般地区标准,具体为2015年度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 72659 ÷ 2 = 36329.5元。
♦3、家属的误工损失
与误工费的计算同,但在误工时间的问题上,为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计算至丧葬结束之日。
★四、其他人身项目及财产损失
♦1、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州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如可如下数据:
广州市 ---- 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标准 | |||||||||
1级伤残 | 2级伤残 | 3级伤残 | 4级伤残 | 5级伤残 | 6级伤残 | 7级伤残 | 8级伤残 | 9级伤残 | 10级伤残 |
100000元 |
90000元 |
80000元 |
70000元 |
60000元 |
50000元 |
40000元 |
30000元 |
20000元 |
10000元 |
备 注 |
死亡案件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与一级伤残同,也即为10万元人民币。 |
♦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包括需要受害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的近家属。
广州市2016.7--2017.7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 |||||||||||||
被扶养人年龄(E)(岁) | 0 < E < 18 |
18 ≤ E < 60 |
60 ≤ E < 75 |
E ≥ 75 |
|||||||||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元) |
25673.1/11103.0×(18-E)×赔偿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20 × 赔偿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20-(E-60)]×赔偿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 25673.1/11103.0 × 5 × 赔偿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 |||||||||
备注1: 赔偿指数(用百分比表示) |
1级伤残(或死亡) | 2级伤残 | 3级伤残 | 4级伤残 | 5级伤残 | 6级伤残 | 7级伤残 | 8级伤残 | 9级伤残 | 10级伤残 |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
备注2 | 当受害人为城镇户口或符合农转城时,用25673.1代入公式计算;当受害人为农村户口时,用11103.0代入公式计算。 |
♦3、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涵盖有维修费、车载货物损失、停运损失、个人财物损失、车辆代步费、车辆重置费、车辆贬损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各个项目的大小依据受害人所能提供的各种单据、票据以及鉴定机构的额鉴定意见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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