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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农转城”证据有多重要?看看您的赔偿款就知道了… 2019-11-26 09:04:44

【引    言】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实现“农转城”,在收集相关证据上面证据往往会因为收集的证据不够完整或者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因此,受害人更适宜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开展收集工作。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文某,男,1959年12月8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成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曾某,粤B 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9月8日22时40分许,被告一成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车在梅龙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梅龙路民丰路路段时,车头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文某先后被送往深圳健安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10天,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陪护2人;第二次住院32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2人,不适随诊,待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出内固定物,住院约需2万元;第三次住院27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内、出院3月留陪护1人。
 
2014年3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文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文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88101.11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4)深宝法民初字第810号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文某款130000元;
 
二、原告文某放弃对被告成某、曾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给付上述款项后,原告文某与被告成某、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就2013年9月8日所发生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双方权利义务清结,原告文某此后不得再以任何事由就2013年9月8日所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被告成某、曾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国晖点评】
 
本案中,文某因车祸构成了9级伤残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规定,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本案中,文某属于农村户口,因此其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两大项目上面应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由于实现“农转城”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受害人文某为了保障利益最大化,最后选择交由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协助处理。
 
最后,文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收集了其在深圳生活超过一年以上及其在深圳市有1年以上的稳定收入的有效证据,成功实现了“农转城”。从文某获赔的赔偿款来看,文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249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793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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