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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人无固定收入,应如何实现“农转城”? 2018-10-10 14:36:37
【引    言】
 
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在交通事故索赔的过程中,实现“农转城”存在一定的难度,受害人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邱某,女,1953年1月1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谭某,粤B XXXX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xx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车主。

被告三: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粤B XXXXX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6年9月24日15时18分许,被告一谭某驾驶粤B XXXXX号车沿布吉街道西环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西环路信达小批发市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邱某(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邱某与被原告抱着的小孩刘某(案外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邱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7天。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60天,住院及出院后全休期间留陪1人,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
 
2017年2月1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邱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10级,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邱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21524.82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2017)粤0303民初7485号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邱某因涉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98174.8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98174.8元至原告邱某账户;

三、原告邱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国晖点评】
 
农村户口的退休老人因车祸致残,由于其无固定收入,在残疾赔偿金等项目上若想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存在一定难度,因此为保障利益最大化,建议受害人委托律师代理。
 
本案中,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因车祸事故造成了多等级伤残,其虽为农业户籍,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已跟随儿子在深圳居住超过1年以上,且事发时年龄为63岁,属于被扶养人的年龄段。
 
国晖律师从该方面入手,积极收集有关证据,协助受害人主张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赔偿。最后,受害人邱某在法院的组织下,选择与对方在诉讼中调解,获赔了198174.8元。与原诉讼主张的损失金额相比,受害人邱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226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278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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