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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转城获13万,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2017-01-03 10:31:15
      引      言:

      深圳市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获赔条件,有二:

      一、受害人为成年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

      注   意:

      以上所谓“城镇”不仅仅是指深圳,可以多其他城镇,多个城镇。           

      案 件 简 介:

      2014年10月1日20时40分许,钟某驾驶粤BMXXXX号车在怡景花园路口时,车头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后,电动车又与杨某驾驶的粤BFXXXX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2014年10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李某与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钟某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主张: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8天,出院医嘱写明:右上肢禁止剧烈活动及提重;右上肢及右肩关节功能锻炼;全休3个月,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1名;1年后视骨折愈合情况拆除内固定;加强营养,合理饮食。李某住院期间自行支付医疗费3650.85元,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072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2015年1月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20元。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在深圳居住满1年,并且有稳定的收入,应按城镇标准获赔残疾赔偿金89306.2元。李某应当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后,李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上述除受害人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 共计143039.85元。

      二、各项费用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理赔,保险不足的部分,由钟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判令受害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案 件 结 果:

      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35号判决,对如下费用予以认可:

      1、医疗费,3650.85元;2、误工费,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6690元;3、护理费254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营养费,酌定100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7、残疾赔偿金,适用农转城,为89306.2元;8、后续治疗费,酌定9000元;10、鉴定费,252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综上,各项损失为人民币127009.85元。

      上述费用由杨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无责任赔偿限额12000元,由钟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剩余115009.85元。案件受理费李某承担216元,钟某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1000元。

      国 晖 专 家 点 评:

      本案受害人李某主张赔偿数额为143039.85元,法院最终确认的赔偿为127009.85,可以说案件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功。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符合深圳市农转城的条件,主张了城镇户口赔偿,比农村户口标准多拿了好几万元的赔偿款,这是案件成功的一大特点。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34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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