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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伤残案件的赔偿,想获得更高赔偿就找广东国晖律所! 2019-04-03 09:21:47

【引    言】

一般来说,对于幼童因车祸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案件,更适宜走诉讼程序解决,但调解若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是个方便、快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黄某某,女,2009年5月13日生,农业户口。
 
法定代理人:黄某海,男,受害人的父亲。 
 
被告一:赵某某,闽DXXXXX号车驾驶员及被保险人。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4年12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一驾驶闽DXXXXX号车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平村盛平市场门口时,车头右前侧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1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2人陪护,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注意护理,定期门诊复查,护理至门诊复查时间,根据门诊复查意见进一步决定休息时间。
 
2015年3月2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黄某某把驾驶人赵某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26467.87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1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海、被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共同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赵某某已向原告垫付了现金8000元,原告黄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已扣除被告赵某某垫付的8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自愿向原告黄某某赔偿上述10万元的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在收到调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10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至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海指定账户。
 
二、原告黄某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黄某某及法定代理人不得再就本案的交通事故向2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某自愿承担,被告赵某某已于2015年9月18日当庭将本案实际收取的诉讼费1415元支付给原告黄某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海。
 
【国晖点评】
 
本案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受害人黄某某因事故构成10级伤残,且受害人是年仅9岁的孩童,其父黄某海作为法定代理人全权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黄某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受害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100000元。从索赔结果看,受害人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618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52.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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