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幼童车祸伤残案件,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陷阱”? 2019-04-02 09:12:31

【引    言】
        
对于幼童因车祸造成伤残的交通事故案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为幼童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处理事故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陶某,男,2009年3月20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陶父,系受害人陶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受害人陶某的母亲。
 
被告一:李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11月24日14时05分许,被告一李某驾驶粤B 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南澳新东路海滨度假公交站台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澳新东路海滨度假公交站台路段路口时,车头左侧与行人陶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陶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陶某被送往深圳市儿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2014年4月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陶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陶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16735.22元。
 
【案件结果】
        
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29号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陶某本案应得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款项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陶某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户中;
 
三、原告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属于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案中,陶某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仅4岁,其因本次事故造成了9级伤残,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最后,陶某父母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与肇事方进行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获赔了80000元。与受害人主张的索赔额相比,除去陶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部分外,陶某获得的赔偿款是在合理范围内。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43号。)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8/26849.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事故赔偿 调解

上一篇:无偿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被帮工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幼童伤残案件的赔偿,想获得更高赔偿就找广东国晖律所!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