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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4-04-29 03:35:11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31日,杨某乘坐孙某的自行车行驶到宝安区龙华雪岗路硅谷动力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粤B/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杨某受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深圳市X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5月4日出院。出院后,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

        杨某将张某以及张某驾驶车辆的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二被告赔偿其损失。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除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有异议外,其他赔偿都无异议。

        法院经调查得知,杨某为农村户口,户籍地址在湖南省武冈市XX镇XX村。杨某在老家还有父母亲,父亲于1949年6月10日出生,母亲于1950年7月30日出生,杨某还有一个兄长,两兄妹共同扶养双亲。杨某与其丈夫生育两个儿子,两儿子也为农村户口,一子生于1992年10月8日,另一子生于1996年3月9日。深圳市2008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要求二被告赔偿杨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451.5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具体计算】

        由法院的调查可知,杨某有四个被扶养人,分别为其父亲、母亲、两个儿子。父亲和母亲的扶养年限为20年,一儿子抚养年限为5年,另一儿子的抚养年限为2年。

        父亲的扶养费为:4873×20×10%÷2=4873

        母亲的扶养费为:4873×20×10%÷2=4873

        一儿子的抚养费为:4873×5×10%÷2=1218.25

        另一儿子的抚养费为:4873×2×10%÷2=487.3

        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为:4873+4873+1218.25+487.3=11451.55元。

        【案件评析】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被扶养人扶养费时间按以下方法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扶养时间的计算起算点,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是根据被扶养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的。也就是说,被扶养人是城镇居民的,则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城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农村居民的,则按照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残疾,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0年。

        3、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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