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个人体质对车祸损害无过错,受害人可主张全部赔偿 2018-01-30 10:48:17
        ★案 情 简 介

        2014年9月6日16时50分,毛某驾驶粤S84XXX号车行驶在宝安区龙大高速光明往郎田路段时,车头与张某驾驶的粤BB90XX号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毁,粤S84XXX号车上多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介入后认定,毛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受害人之一刘某受伤后先后5次住院治疗,共计住院430天。其中,深圳光明医院共计住院128天,医嘱载明其中31天陪护2人,其余时间陪护1 ;深圳北大医院住院36天,医嘱载明住院间患者需2人陪护,因患者处于恢复期,出院后仍需有人陪护照顾,继续应用营养神经等药物治疗。另,刘某先后三次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深圳恒生医院康复二科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55天+ 81天+ 30天),医嘱均有载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颈髓损伤致右上肢肌力4级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后,刘某委托律师起诉索赔。被告平安保险长安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原告自身疾病对伤残影响的参与度、住院期间产生的非外伤治疗以及治疗情况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申请鉴定,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2017年3月2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自身疾病对伤残影响的参与度建议为41%一60 ‰,原告非外伤治疗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建议为41%一60 ‰。被告平安保险长安支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340元。

        一审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为733339元,但参照鉴定结论,酌定其自身疾病对伤残及医疗费的参与度均为41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可获赔偿金额仅为432670元[ 733339元×(100 ‰一41%)]。

        刘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证实上诉人并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上诉人自身的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自身疾病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亦无行为上的过错,不应用参与度对事故赔偿进行处理。故,提起上诉。

        ◆ 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中在计算赔偿数额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刘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刘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参与度鉴定结论中将“刘*财自身疾病对伤残影响的参与度建议为41%一60 ‰刘*财非外伤治疗与交通事故的参与度建议为41%一60%"为由,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支持刘某及其律师主张的总损失733339元的损害赔偿主张。

        备  注:以上案件来源于(2017)粤03民终10592号判决书,刘某的代理律师为国晖交通事故团队律师。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080.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受害人 过错 体质

上一篇:速看!幼童九级伤残案件的经典索赔流程!
下一篇:季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需保险理赔,但可向季某追偿!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