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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幼童九级伤残案件的经典索赔流程! 2017-12-20 17:43:54
        【引    言】

        一般而言,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是死亡类性质严重的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2008年11月10日生,农村户口。

        法定代理人韦某,系原告李某母亲。

        被告一:吴某,粤B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郭某,系粤B XXXXX号车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粤B XXXXX号车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4年12月20日12时10分许,被告一吴某驾驶粤B XXXXX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大朗街道华盛路水围新村内美宜佳门口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车头右侧与步行的李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李某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龙华分院医治,共住院11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加强营养,住院及休息期间需留陪护一人。李某住院期间,被告一吴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共计垫付了医药费28566.52元,其中被告一吴某垫付了9502.92元。

        2015年3月13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李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李某的后期治疗费约12000元。

        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包括9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44011.93元。

        【案件结果】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244号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还应得的赔偿款为人民币197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吴某垫付的医疗费9502.9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不再就2014年12月2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向吴某、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国晖点评】

        本案系幼童车祸致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成为法定的侵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赔偿权利。

        本案中,李某父母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诉讼索赔,主张赔偿损失244011.93元。最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李某总共获赔了225566.52元(调解获赔197000元+垫付医药费28566.52元)。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受害人的索赔是成功的,当然这成功离不开国晖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267号。)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detail/id204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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