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在其记载内容上,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查明的各方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查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交管部门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交管部门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署名及日期,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由此可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是事故事实内容,也因此,事故认定书决定了事故的处理。尤其是其中对事故事实的记载以及各方对事故责任的确定,直接影响了交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法院对肇事司机的刑事审判以及各方当事人之间对民事赔偿的负担。
以伤残案件中的伤残鉴定为例,受害人要想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出具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司法鉴定机构很难接受委托。现实中,对事故认定书丢了的当事人,可以向制作机构申请再次出具即可,因为交管部门通常都会留底备查。
♫小编提醒:
对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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