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中所谓的及时制作,何为“及时”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了普通程序下,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出具的三种情况,具体有:
1、一般情况下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逃逸案件中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里有种特殊情况,也即很可能逃逸交通事故一致尚未侦破。此时,根据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仍可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而公安机关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时间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由上述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因不同案件情况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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