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人其权益如果收到伤害,有权要求相关人士给予弥补。交通事故索赔是受害人正当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受害人需要注意索赔中的不当之处。
索赔需要有正确的指导,否则有可能会进入到死胡同里。对于交通事故索赔,以下这些行为将会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只是一味的找肇事司机赔偿
很多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受害人往往会犯这样的错误,对于赔偿,只认为是肇事司机有责任,而不关他人的事情。可事实上呢,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可以有很多,司机单位、道路管理单位、保险公司、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等等都可能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而且往往他们具备更多的赔偿能力。一味的找找肇事司机,让赔偿可选择大大降低,赔偿难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只是寄希望于和解,没有诉讼的准备
和解是好,但是有适用的条件。有的交通事故赔偿就需要采取诉讼的途径,一味的只是和解,失败在所难免。有的和解协议虽然签订,很长时间对方都不与履行的例子大大存在。所以说,在和解的过程中,要学会分析对方和解的诚意。如果对方没有诚意,或是根本不是在和解而是意图逃避责任,要尽早地向法院起诉。
三、对赔偿项目不了解,对赔偿数额采取估算的形式
法定的赔偿项目十余种,而一般人知道的也就几种而已。不知道赔偿项目,也就不知道赔偿权利,从而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有的受害人往往采取估算的形式与对方约定赔偿,这是很不利的。同一种伤情赔偿数额不同,这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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