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不同的职业。误工费作为常见的损害赔偿项目之一,其赔偿的前提就是受害人需从事一定的职业,并有职业收入。如果没有被误工,就不会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与误工收入与误工时间有关,用公式表示为: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也即是说,要想获得误工费,必须存在两个因素,一个是误工收入,一个是误工时间,二者需并存。如果没有误工收入,也没有误工时间,或是误工收入或时间只有一种,那么就不会存在误工费的计算问题。
通常来讲,作为教师,在暑期是存在工资收入的,即使没有在学校,学校也会给教师以工资。如果教师在暑期发生事故,就会存在这种情况,那就是:教师拿着工资,但其没有实际上班。此时,存在有误工收入,但教师因为没有上班,事故不会影响其收入的获得,也即不符合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并存的条件,也即,不应存在有误工费的赔偿。但如果暑期过了,教师因事故伤害还是不能正常上班,那么久会产生误工时间,也同时会产生误工收入,就会产生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当存在误工费的计算时,对于教师的误工收入就应当是其实际没有获得的那部分,时间是其不能正常上班的教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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