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7条的规定,若受害人是当场死亡的,则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若死亡当事人并非当场死亡的,还应该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
其中,死亡赔偿金是赔偿项目中的一个“大头”,那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解释》第25条的而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需要注意一点是,若是农村户口的死亡受害人满足“农转城”的条件(城镇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的城镇收入),也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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