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同主体间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包括赔偿处理上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是机动车致害的案件,可有:
1.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交强险在保险理赔完毕后,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合同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仍不足的,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全部责任为分担100%、主要责任分担70%、同等责任分担50%、次要责任分担30%、无责任为0%。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
这个时候,仍然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理赔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仍不足的,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正常为:全部责任为分担100%、主要责任分担80%、同等责任分担60%、次要责任分担40%、无责任不高于10%(这里的不高于10%是无责任赔偿)。
故,一起摩托车与小车的交通事故,由于属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理赔,具体为: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之后,有商业三者险的,商业三者险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第二顺位理赔,如果还有不足的,在摩托车逆行全责的情况下,只能由摩托车方自行承担,汽车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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