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上述规定适用于交通侵权伤害的案件中,也即,如用人单位的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话,那么,被害人可以向其单位主张职务赔偿,单位应当赔偿。单位如果不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将司机和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判决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在赔偿时,还是需要遵循相应的规则,如保险先行赔偿。因为《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交通赔偿可以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用以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而且单位赔偿后,还有权想过错的职工依据合同、公司制度等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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