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案件中,事故责任是指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过错的的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其中,全部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为全部。
当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时,他方当事人就应当是无责任。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事故责任基于车祸发生的客观事实,而赔偿责任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样可存在赔偿问题:
1. 交强险先行理赔
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其中,无责任限额就是针对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无责任限额又分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和财产损失限额,具体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2100元。
2. 受害人全责,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时候,交强险的最大理赔限额仅为12100元,这对死亡赔偿来说太少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从人道的原则出发,规定有无过错责任,其明确:在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时候,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至于10%内的具体比例大小可由法院酌定或地方法规规定。
另,值得注意的一点,通常无过错责任还存在例外情况,如: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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