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所谓调解,也即由交管部门介入到事故的赔偿处理当中,协助各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签订由交管部门主导的调解协议。
交管部门调解的具体流程为:
1、申请
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注意:需是共同。
2、调解的时间
交管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在如下日期开始调解:
(1)死亡案件中,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一般伤害案件中,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在伤残案件中,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3、赔偿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各方达成一致的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具体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协议只具有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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