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和解也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受害人一方和致害人一方甚至是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和解协议,对赔偿事宜进行解决。通常来说,和解只适宜事故造成损害较小的案件中,如在死亡赔偿案件中,专家就不建议家属采取和解与肇事者一方解决赔偿相关问题。理由如下:
1、公平性很难把握,会导致心里不平衡
和解从其形式上即可知道,其随意性很大,各方当事人通常没有必要的法律知识,这样在赔偿项目的类型、项目数额计算和责任分担上往往很随意,大概、一般、差不多等词语就是各方解决事故的依据,如此公平性很难保证,往往给各方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
2、肇事者支付赔偿金没有保证
和解协议确定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一次性支付还好一些,如果各方约定是分期支付的,那么实践中就会出现肇事者一方前期支付准时,后期拖延或是不予支付的情况,这个受害人不论是放弃还是再次选择诉讼,都很不利,进入两难的绝境。
为此,因支付上缺乏保证,不能入诉讼那般要求强制执行,和解款的支付将是一大难题。
3、赔偿义务人会很少
车祸赔偿义务人可以有很多,包括肇事者、肇事者单位、保险公司、车辆出租人及管理人、车辆挂靠单位等,而和解很难将完整的赔偿义务人聚集一堂,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也使得家属在协商时少了很多话语权,完整权利很难得到主张。
总之而言,和解解决死亡赔偿案件,弊端多多,家属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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