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针对父亲的死亡咨询问题
爸爸是上个月在深圳发生的车祸,车祸后虽经抢救但终究是离世。后查明事故的发生为对方司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我父亲对事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父亲的去世给家里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母亲经常恶梦,精神恍惚;弟弟妹妹们也是天天哭喊着要爸爸。不是说是可以精神赔偿,是不是家里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获得?在深圳标准是多少?
♦♦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本案为致害人全责的交通事故,且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此,依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肇事者符合刑事犯罪的要求,可由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如果受害人家属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法院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但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民事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与一级伤残相同。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2条可知,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人民币100000万元,为此,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主张100000元并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1000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整体性赔偿的,不能说每一个家属都可获得十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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