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可有:
1. 一般伤害
一般伤害也即非死亡伤害中,不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伤害,或虽经鉴定,但不被认为构成残疾的伤害。一般伤害案件中,受害人仅可主张一般性的损害项目内容,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 伤残伤害
也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的伤害。受害人构成伤残的,除了主张一般伤害下的项目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特殊项目。
3. 死亡伤害
也即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死亡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发生的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上述各个项目均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针对交强险,有一个死亡伤残限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时,为11万元;在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为1万元;该部分费用是承担除医疗费项目外上述各个项目损失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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