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工人,在一次车祸中逝世,其下有儿女3人,分别为张甲2岁、张乙5岁和张丙9岁,与妻子吴某共同抚养。车祸经交管部门的认定,张某对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引涉及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问:儿女们未来的生活如何保障?儿女们作为被扶养人,未来生活费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解答: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一般只出现在伤残案件和死亡案件中,是指受害人因事故伤害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进而影响被扶养人利益时,法定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一方承担的侵权赔偿项目。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根据其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
死亡案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法定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其中,适用城镇支出标准还是农村支出标准,依照死者的户口确定。死者为城镇户口的,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死者为农村户口的,用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数额。消费性支出数额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中,法定赔偿年限对于未成年人被扶养人计算至成年。案件中,张某的子女为2岁、5岁和9岁,赔偿年限分别为(18-2)年、(18-5)年、(18-9)年。
其中,鉴于对子女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为张某和吴某,所以法定扶养人数为2。
本案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张甲的费用 + 张乙的费用 + 张丙的费用,且根据规定,三人的年赔偿总额 ≤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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