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可见《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犯罪的具体认定与事故损害的后果以及肇事者的事故责任紧密相关,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
1.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 因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在具体判刑的过程中,法院还会参照刑罚量刑的基本规则,如双方是否达成谅解、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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