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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事故的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 2018-11-05 14:49:20
伤残鉴定在车祸赔偿案件中是一个特有的概念, 当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时,通过司法鉴定,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书,受害人即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特殊项目赔偿。

那么,伤残鉴定适宜在什么时候进行好呢?

实践中,有的受害人由于鉴定过早或是过晚,导致没有伤残级别或是伤残级别过低,这是因为没有把握住恰当的鉴定时间而发生的。事实上,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当结合索赔的具体途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为好。

《分级》中明确,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通常的,受害人在治疗出院后,不再入院治疗的,即可视为治疗终结。具体来说:

1、对于软组织伤害、听力伤害、视力伤害、骨折伤害及内脏手术伤害,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左右即可达到治疗终结,此时可着手准备鉴定。

2、而对于脑部智力伤害、神经性伤害等,则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后方可达到治疗终结,此时可着手准备鉴定。

在鉴定时间到来后,受害人可拿着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个人身份证明等向法院地具有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机构一般都会在1个月内得出鉴定结论。
 
温馨提醒:鉴定存在时间选择与机构选择等技巧性问题,为保证鉴定质量,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应当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展开。可致电全国咨询热线:400-626-2163

本文引自
https://m.peichang.cn/show46/22835.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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