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部位的伤害依据《评定》可由如下内容:
1、五级伤残标准:伤者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2、六级伤残标准:伤者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3、七级伤残标准:伤者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4、八级伤残标准: 伤者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九级伤残标准:伤者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6、十级伤残标准:包括伤者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
伤残可由受害人一方自行委托,也可在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伤残的鉴定过程中,鉴定需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内容为鉴定时间的问题。根据规定,伤残鉴定的时机应以车祸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当出现各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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