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即是说,受害人是否构成残疾,一个方面是其伤害应当符合《评定》的标准,一个方面是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确认。
一、符合《评定》的标准
《评定》规定的伤害类型很多,包括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胸部损伤;4、腹部损伤;5、肢体损伤;6、盆部损伤;7、会阴部损伤;8、皮肤表面伤等。受害人通过医疗治疗期间的诊断报告、出院小结等可大致判决自己的伤害类型,并对照《评定》的内容确定是否有伤残的可能。
如果有伤残的可能的,那么通过委托鉴定,有机会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这样,以鉴定意见为据,就可以主张伤残项目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二、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确认
伤残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合法成立的、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而坚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通过司法鉴定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并得出是否构成残疾的综合性判断。
实践中,伤残鉴定时间的选择以及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对鉴定机构影响也很大,受害人在鉴定时应当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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