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的伤残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度。我国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伤残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其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鉴定时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具体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当考虑各方面对鉴定的影响,其中鉴定时间和机构选择最为重要,因为不同的鉴定时间、不同的鉴定记过可以让鉴定结果不同。
1.鉴定时间对鉴定的影响
伤残鉴定时间根据个人情况、伤害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正常要求医疗终结后,在伤病稳定后进行,但由于实践中难于把握这个时间点,就导致有的受害人可能鉴定过早或过晚,这方面鉴定机构并不会积极的主动去甄别,只会依照所得到的资料进行鉴定。过早或过晚都可能降低伤残级别,进而少掉很多赔偿。
2.鉴定机构对鉴定的影响
针对同种伤害,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可以是不同的,有的鉴定机构会得到更高的级别,对于受害人来说自然选择这样的机构最为有利,如何选,建议可以参照地方熟悉交通赔偿业务的律师会事半功倍。
本文引自:https://m.peichang.cn/show44/31803.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17年坚持为受害人解决赔偿难、赔偿少、不懂如何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代理服务地区:深圳、广州、佛山、北京、天津、杭州、长沙、上海、江门...可解答全国所有地区法律问题。
微信号:jtsgpc,jtsggh